109年12月18日第22屆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10年12月17日第23屆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條文
第一條 依據本校傑出校友遴選辦法相關規定,並周延本校傑出校友遴選作業, 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傑出校友遴選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傑出校友推薦原則:凡本校校友,且非本校現職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或職技人員者,得為本校傑出校友候選人。傑出校友候選人須在學術界、企業
界、或對文化與社會服務有傑出表現或貢獻,以彰顯傑出校友之多元性。
第三條 推薦資料須包含推薦類別、姓名、畢業系級、照片、學歷、現職、經歷、專長等,並著重說明其於「榮譽及傑出成就」及「與母校的合作互動」等
面向所扮演的角色或所產生的具體影響。
第四條 傑出校友遴選每年舉辦一次。每年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以召開兩次為原則:第一次會議確認提名原則及傑出校友遴選流程;第二次會議遴選當年度
傑出校友。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委員會。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六條 各學院和委員推薦傑出校友候選人時,應遵循低調原則,以側面方式收集候選人之推薦資料,切勿直接詢問或請欲推薦之候選人提供相關資料,避
免造成困擾。
第七條 遴選傑出校友採無記名投票多數決,流程如下:
一、出席委員決議當次應圈選人數。
二、投票時,每位委員圈選人數須等同應圈選人數,否則視為廢票。
三、出席委員投票後,委請一位委員負責監票,業務單位負責開票、唱票(非公開,小聲進行唱票)、及選票統計。
四、不公開姓名由高至低公布票數。
五、出席委員考量得票數及傑出校友多元性等因素,決定當選人數。
六、公布名單,並確認傑出校友人選。
第八條 傑出校友遴選名單確認後,授權召集人及校友總會理事長協同推薦單位(委員)洽詢其當選意願,提出建議當選名單,再簽請校長核定並寄出恭賀信。
於校長正式核定前,應遵守保密原則。
第九條 傑出校友如有嚴重失格情事發生而致影響校譽者,經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討論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得撤銷其頭銜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本細則經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