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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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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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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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總會會員代表選舉流程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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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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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會員代表選舉意願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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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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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第九屆分區會員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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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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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九屆會員代表當選名單並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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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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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選舉第九屆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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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立清華大學校友總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民國110年2月20日第八屆第七次理事聯席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國立清華大學校友總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據中華民國國立清華大學校友總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本會會員代表共選舉出108位,其產生方式,依基本會員所在地分區之比例選舉之:(110年之分區比例如下)
- 桃竹苗區28人。
- 北區32人。
- 中區18人。
- 南區18人。
- 東區、離島4人。
- 大陸地區4人。
- 北美與其他地區4人。
-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 各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 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校友總會圓形圖章後生效。
- 因投票人之工作環境、時間或直接投票確有困難者,得採行通訊選舉。通訊選舉作業要點由本會理事會另訂之。
- 各分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