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ㄧ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修正
民國ㄧ0九年一月十七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正
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六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正
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五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清華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
一、聯絡校友感情。 | |
二、協助母校發展。 | |
三、服務社會。 |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地區國立清華大學校友會」。 |
第四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之宗旨、任務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校友之聯繫及服務。 | |
二、發行校友通訊。 | |
三、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事項。 | |
四、其他有關文化教育、公益及學術性活動之舉辦。 | |
五、為母校籌款。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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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國立清華大學(包括遊美學務處、清華學堂、清華學校、國立西南聯合大學)所設院所、系、班畢業、結業、肄業者及交換生,或曾擔任過母校之教職員、名譽博士、客座教授、訪問學者,或持有有效期限之國立清華大學常年校友證者。 |
二、永久會員:持有永久校友證者。 | |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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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工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六、協助查核校友分會之會員身分。 |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推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四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負責之任務將由理事長指派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兼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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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定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可採通訊方式辦理)。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及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工作小組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以其有效推展校友會各項業務,並協助母校之校務發展。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萬元。 | |
三、事業費。 | |
四、會員捐款。 | |
五、委託收益。 |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
七、其他捐款及收入。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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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