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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傑出校友遴選作業細則

國立清華大學傑出校友遴選作業細則

109年12月18日第22屆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10年12月17日第23屆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條文

   

第一條  依據本校傑出校友遴選辦法相關規定,周延本校傑出校友遴選作業, 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傑出校友遴選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傑出校友推薦原則:凡本校校友,且非本校現職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或職技人員者,得為本校傑出校友候選人。傑出校友候選人須學術、企業

        、或對文化與社會服務傑出表現或貢獻,以彰顯傑出校友之多元性。

第三條  推薦資料須包含推薦類別、姓名、畢業系級、照片、學歷、現職、經歷、專長等,並著重說明榮譽及傑出成就」及「與母校的合作互動」等

        面向所扮演的角色或所產生的具體影響。

第四條  傑出校友遴選每年舉辦一次。每年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以召開兩次為原則第一次會確認提名原則及傑出校友遴選流程;第二次會議遴選當年度

        傑出校友。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委員會。

第五條  遴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六條  各學院和委員推薦傑出校友候選人時應遵循低調原則,以側面方式收集候選人之推薦資料,切勿直接詢問或請欲推薦之候選人提供相關資料,避

        免造成困擾。

第七條  遴選傑出校友採無記名投票多數決,流程如下:

        一出席委員決議當次應圈選人數。

        二投票時,每位委員圈選人數須等同應圈選人數,否則視為廢票。

        三出席委員投票後,委請一位委員負責監票,業務單位負責開票、唱票(非公開,小聲進行唱票)、及選票統計。

        四不公開姓名由高至低公布票數。

        五出席委員考量得票數及傑出校友多元性等因素,決定當選人數。

        六公布名單,並確認傑出校友人選。

第八條  傑出校友遴選名單確認後,授權召集人及校友總會理事長協同推薦單位(委員)洽詢其當選意願,提出建議當選名單,再簽請校長核定並寄出恭賀信。

        於校長正式核定前,應遵守保密原則。

第九條  傑出校友如有嚴重失格情事發生而致影響校譽者,經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討論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得撤銷其頭銜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本細則經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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