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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遙控無人機使用管理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遙控無人機使用管理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遙控無人機使用管理辦法

經 105 年 10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

第一條 本校為管理校區內遙控無人機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以維校園公共安全、隱私及教學研究品質。
第二條 本校除南、北校區大草坪、成功湖、田徑場、棒球場等區域外(詳附圖),禁止擅自操作遙控無人機。
第三條 因公共利益、教學研究及舉辦校內活動等,須於本辦法第二條禁止區域使用遙控無人機者,應載明使用期間、 機具型號、理由等,於一周前書面向本校總務處駐警隊提出申請並獲得取可。未依規定提出申請獲准者,本校得要求檢視、刪除拍攝內容,並將操作人員機具驅離;如造成損毀,本校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 拍攝內容或行為不得有牴觸民法、刑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之情形,本校如有疑慮,得要求 檢視拍攝內容,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者,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賠償責 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者,亦同。
第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民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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